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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》发布

发布时间:2021-10-18 06:02   来源:东方网   阅读量:6587   

10月15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附加监管规定》)。103010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实践经验,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,有助于完善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,填补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体系不足,维护金融体系稳定。

003010共5章22条,包括总则、附加监管要求、回收处置方案、审慎监管和补充规定。主要内容包括:首先,明确附加监管指标的要求,包括附加资本和附加杠杆率。二是明确回收处置方案要求。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集团层面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,并提交人民银行领导的危机管理团队审核。三是明确审慎监管要求,包括信息报送和披露、风险数据汇总和风险报告、公司治理要求等。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结果,及时提示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,督促其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。

2018年11月,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《附加监管规定》号文件,明确了我国银行业、保险业、证券业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、认定、附加监管和恢复的总体政策框架。2020年12月,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《附加监管规定》,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基本规则。为做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工作,应尽快发行《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》,为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提供指导和依据。

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系统重要性银行规模大、业务复杂度高,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高,在金融体系中提供关键服务,其稳健经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。目前,中国银行体系总体稳定,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。从夯实我国银行体系健康发展基础的角度来看,需要进一步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基本政策框架,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落实各项微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基础上,满足更高的监管标准,提高抗风险能力。103010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和杠杆要求,推动其提高吸收损失能力;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出现重大风险时提前规划应对方案,提高风险处置能力;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看,应加强事前风险预警,与微观审慎监管加强统筹和协同。

据介绍,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类,分别适用于0.25%、0.5%、0.75%、1%和1.5%的附加资本要求。附加杠杆率为附加资本的50%,分别为0.125%、0.25%、0.375%、0.5%和0.75%。不同类别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恢复和处置计划、信息提交和披露、公司治理等方面有着相同的要求。后续,人民银行、银保监会将基于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判断,完善监管指标设计,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,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保持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。额外的监管要求不影响现有宏观审慎评估要求的实施。

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对系统进口产品实施附加监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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